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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从发布的文件来看,此次《规定》主要涉及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两方面的内容。其实,在《规定》未实施前,就有不少药店触碰了红线,最终受到处罚。
多地药店因口罩未明码标价被处罚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2022年3月5日,江苏连云港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区域内一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销售的安必达医用口罩(单独装)未明码标价。该商家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2020年1月25日,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对辖区内一连锁中心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江蓝”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未依法标明价格。当事人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该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无独有偶,同样的事情也曾发生在另一地区。2020年1月22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区域内一药房通过微信群与其他公司交流防疫用品涨价信息,在销售中向消费者宣传“口罩和都在涨价,我们也要涨价”“现在到处都是疫情”等内容。两日内,当事人在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防霾口罩过程中连续两次大幅涨价,幅度分别达400%和67%,且涨价后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该区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
此前,湖南省市场监管局也发布多起价格违法典型案件,涉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湖南省桃江县一药房以1.15元/个的价格购进外一次性口罩1000个,以2元/个的价格销售了100个,因质量不好,消费者退回50个,未明码标价,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该口罩的合法进货单据、凭证。涉嫌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且逾期不改正等违法行为。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5万元。
然后,这一事件并非孤例。疫情防控期间,湘潭市岳塘区建鑫诺舟大药房以误导性语言口头告知消费者,出售普通雾霾口罩和N95口罩,涉嫌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该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拟处罚款5万元。
药店促销,警惕这些“惊爆价”“跳楼价”
除对明码标价作出明确要求外,《规定》也对涉及价格欺诈的行为作了明确解释。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性价格表示,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定》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
另外,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价格欺诈的案例,其实在生活中也不少见了。“大减价”“跳楼价”“惊爆价”这些字眼在促销时,往往都用黄底黑字的明亮纸片写明,放在显眼的地方,吸引来往顾客进店,但要注意,稍不留神就有可能犯了“价格欺诈”的错误。
江苏某药店在今年“五一”假期前后,在促销活动中宣称“促销特价”、使用“惊爆价”等用语,经调查,发现其实际价格与促销活动前却是一样的,结果因价格欺诈被罚3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中的条文,对于一些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会责令他们进行改正,并且是要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处于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价格欺诈行为并没有获得违法所得利益的话,根据相关法律判处5万元以上到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先提价后打折、宣称“特价”、“惊爆价”但实际价格没变……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行为,是药店进行促销活动时容易踩到的“红线”。
此外,留心观察以上案例会发现,未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药店在进行经营活动时,要注意警惕这些“雷区”,若不小心“踩雷”,还往往容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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